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防范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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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評協〔2024〕 31 號
各資產評估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鄂財資規〔2024〕1號)、《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中評協〔2023〕13號)規定,省評協在2024年會員資格年度檢驗工作中對全省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情況進行了重點檢查,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防范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規定
《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自愿辦理職業責任保險,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完善職業風險防范機制。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財政部的具體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財政部《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使用職業風險基金。資產評估機構可以在機構所在省通過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資產評估機構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不再提取購買保險年度的職業風險基金。
二、工作要求
(一)請尚未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資產評估機構盡快按照財政部《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并按照辦法規定提取、使用職業風險基金,加強和規范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完善職業風險防范機制,提高抵御風險能力。
(二)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制度但職業風險基金計提不足的資產評估機構于本會計年度終了前提取補足職業風險基金并提交整改報告(蓋章PDF)至省評協郵箱,職業風險基金相關數據以2024年年檢系統中資產評估機構申報的自查報告為準。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持續經營期間,應當保證結余的職業風險基金不低于近5年評估業務收入總和的5%。
(三)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除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外,還應當約定《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中的相關事項。
三、其他
根據《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財政部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提取、使用、分配職業風險基金以及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告。
省評協將結合行業自律檢查等工作對我省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防范機制進行重點檢查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聯 系 人:孔 欣
聯系電話:027-87837809
電子郵箱:hbpas01@163.com
附件: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資產評估協會
2024年6月18日